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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宁网】福建省将立法严禁“医闹”医疗纠纷设置调解时限

发布时间:2015/12/23 〖 字体大小:
资讯概述:
大宁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发生医疗纠纷时,如何有效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避免将普通的医疗事故演变成“医闹”事件?记者了解到,《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八种禁止实施的“医闹”行为。市民对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如有意见,可于12月30日前提出。
禁止实施8种行为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八种行为。
    这些行为分别是: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遗体,影响医疗秩序;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谩骂、诋毁、恐吓医务工作人员;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另外,今后医疗纠纷一旦发生,调解时限可能也会通过法规予以明确,避免长期拖延无法解决。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申请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医调委进行调解。医调委在收到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期限。
紧急情况可立即抢救危重病人
    为预防可能发生的医患纠纷,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及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对于患者,征求意见稿提出了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和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依法表达意见和诉求等规则,并拟规定“患方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患方有权查阅、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客观记录诊疗活动的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方在场。

原文链接:http://www.fjndwb.com/ningde/2015/1223/16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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